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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药食同源名单,拟新增23种物质

2018-5-9 8:45:08 作者: 次浏览

整理依据: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  卫计委关于征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975号)

▪  卫计委《关于征求将党参等9种物质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意见的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综合整理。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序号

名称

1

藿香

2

覆盆子

3

薤白

4

薏苡仁

5

薄荷

6

橘皮

7

蝮蛇

8

鲜芦根

9

槐米

10

鲜白茅根

11

酸枣仁

12

榧子

13

蜂蜜

14

蒲公英

15

槐花

16

黑胡椒

17

黑芝麻

18

葛根

19

紫苏籽

20

紫苏

21

黄精

22

黄芥子

23

菊苣

24

菊花

25

淡豆豉

26

淡竹叶

27

高良姜

28

莲子

29

莱菔子

30

荷叶

31

益智仁

32

桔梗

33

桔红

34

桑椹

35

香薷

36

香橼

37

桃仁

38

茯苓

39

胖大海

40

砂仁

41

栀子

42

枸杞子

43

枳椇子

44

姜(生姜、干姜)

45

鱼腥草

46

青果

47

金银花

48

郁李仁

49

罗汉果

50

枣(大枣、酸枣、黑枣)

51

昆布

52

麦芽

53

鸡内金

54

阿胶

55

赤小豆

56

花椒

57

芡实

58

桑叶

59

牡蛎

60

沙棘

61

杏仁(甜、苦)

62

佛手

63

余甘子

64

肉桂

65

肉豆蔻

66

百合

67

决明子

68

龙眼肉(桂圆)

69

白扁豆花

70

白扁豆

71

白果

72

白芷

73

甘草

74

玉竹

75

代代花

76

火麻仁

77

木瓜

78

乌梅

79

乌梢蛇

80

马齿苋

81

山楂

82

山药

83

小蓟

84

小茴香

85

刀豆

86

八角茴香

87

丁香

 (来源: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新增23中药材物质(征求意见稿)

 

序号

物质名称

使用部分

备注

1

人参

根和根茎

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食用量≤3/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

2

山银花

花蕾或带初开的花


3

芫荽

果实、种子


4

玫瑰花

花蕾


5

松花粉

干燥花粉


6

粉葛


7

布渣叶

仅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量≤15/

8

夏枯草

果穗

仅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量≤9/

9

当归

仅限用于香辛料;使用量≤3/

10

山奈

根茎

仅作为调味品使用;使用量≤6/天;在调味品中标示根、茎

11

西红花

柱头

仅作为调味品使用;使用量≤1/天;在调味品中也称藏红花

12

草果

果实

仅作为调味品使用;使用量≤3/

13

姜黄

根茎

仅作为调味品使用;使用量≤3/天;在调味品中标示根、茎

14

荜茇

果实或成熟果穗

仅作为调味品使用;使用量≤1/

15

党参(党参素、花党参川、党参)

使用量≤9/天,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

16

肉苁蓉(荒漠)

肉质茎

使用量≤3/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不宜食用

17

铁皮石斛

使用量≤3.5/天,孕妇不宜食用

18

西洋参

使用量≤3/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不宜食用

19

黄芪(蒙古黄芪、膜荚黄芪 )

使用量≤9/

20

灵芝(赤芝、紫芝 )

子实体

使用量≤6/天,孕妇不宜食用

21

山茱萸

果实

使用量≤6/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不宜食用

22

天麻

块茎

使用量≤3/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不宜食用

23

杜仲叶

使用量≤7.5/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不宜食用

 

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97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将党参等9种物质作为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意见的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备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新增物质纳入依据:

 

一、人参。《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二、山银花。金银花列入2002年原卫生部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金银花来源为忍冬LonicerajaponicaThunb.、红腺忍冬LonicerahypoglaucaMiq.、山银花Loniceraconfuse DC.、毛花柱忍冬LoniceradasystylaRehd.,金银花和山银花在《中国药典》中二者未分开,遵循药典的处理方法;经查阅文献和实地调研,山银花在南方种植时间悠久,在当地有食用历史,且无毒副反应报道。

 

三、粉葛。《中国药典》(2005版)为甘葛藤葛根基源之一。

 

四、玫瑰花。《原卫生部2010年第3号公告》将玫瑰花作为普通食品;《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五、松花粉。《原卫生部2004年第17号公告》将松花粉作为新资源食品;《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六、布渣叶、夏枯草。《原卫生部2010年第3号公告》允许夏枯草、布渣叶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七、当归。美国联邦法典21CFR182.10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将当归作为香辛料(每天食用3-15克的当归根或3-6克的根粉);日本将当归列入源自植物或动物的天然香料名单作为食品的香辛料使用;《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八、山奈、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列入《香辛料和调味品标准》(GB/T 12729.1-2008 );《中国药典》记载;基源植物和使用部分与《中国药典》记载一致。

 

九、党参。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桔梗科植物党参、素花党参和川党参的干燥根。党参在山西省、甘肃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煲汤、煮粥、蒸米饭、煮菜、火锅用料、泡酒、制作党参脯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

 

十、肉苁蓉。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肉苁蓉(荒漠)为列当科植物肉苁蓉的带鳞叶肉质茎。在内蒙古自治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炖肉、炒菜、泡茶、泡酒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

 

十一、铁皮石斛。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兰科植物铁皮石斛的茎。铁皮石斛在云南省和浙江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即食、煲汤、做菜、榨汁、泡茶、泡酒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

 

十二、西洋参。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五加科植物西洋参的干燥根。西洋参在山东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切片泡水饮用、加工成细粉添入粥中食用、煲汤或直接烹制各种菜肴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

 

十三、黄芪。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豆科植物膜荚黄芪和蒙古黄芪的干燥根。黄芪在山西省和甘肃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炖汤、炖肉、煮粥、蒸米饭、煮菜、加入火锅中直接食用,或用于泡酒、泡水、混合蜂蜜食用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

 

十四、灵芝。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多孔菌科真菌赤芝和紫芝的干燥子实体。灵芝在安徽省与山东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煲汤、泡茶、泡酒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

 

十五、天麻。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兰科植物天麻的块茎。天麻在贵州省和云南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炖肉、炖鸡、素炒、加入火锅、天麻泡蜂蜜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

 

十六、山茱萸。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山茱萸科植物山茱萸的成熟果肉。山茱萸在陕西省和河南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煲汤、做菜或制作果酒、保健醋、果汁、蜜饯果脯、糕、果冻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

 

十七、杜仲叶。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杜仲科植物杜仲的叶片。杜仲叶在湖南省和河南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杜仲嫩叶做菜、煮粥、杜仲茶或用杜仲叶汁做面条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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