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总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0个方面对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旨在通过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降低和减少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促进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提升。
大型食品企业特别是生产企业在具备超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供应能力的同时,也占有着相当规模的市场份额,同时也意味着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也远远大于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也面临着转型升级以及产品研发、销售竞争和销售增长等诸多方面的压力,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凭借品牌效应和巨大的市场开发能力,在面对上述各类不利因素时更容易实现平稳过渡乃至化危为机。
相对于其他大型企业来说,食品安全风险尤其是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往往会给大型食品生产企业招致“灭顶之灾”。近一段时期以来,少数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食品安全事件,并因此“一蹶不振”或者被并购乃至被迫关停倒闭的并非个案。
因此,大型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意见》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既是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责任的有机统一,也是企业顺应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广泛需求的客观需要,更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前提条件。
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源头之一,对食品安全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更因为“产业链条长、涉及环节多、产品辐射面广、社会影响大”,其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提升。也就是说,如果所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安全不发生问题,那么国家整体食品安全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应当已具备《意见》明确的落实主体责任的基本条件。从当前的总体形势来看,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落实《意见》明确的主体责任要求,只要科学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并严格实施,在现有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应该没有太多的难题。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和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义不容辞更责无旁贷。而通过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深化行业“龙头”和食品安全重要源头监管,抓“关键少数”,也是监管重要方略和重要举措。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推进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本身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双赢”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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